资产管理中心采购招标工作纪律

发布时间:2024-01-12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资产管理中心采购招标工作纪律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采购招标工作,严肃采购招标工作纪律,促进相关人员正确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保证采购招标工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工作纪律。

一、采购招标工作人员,采购招标项目负责人和经办人等应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与校内规章,依法合规、遵循流程开展采购招标工作;

(二)强化岗位责任,认真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三)不得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采取任何方式违规干预采购招标活动;

(四)按国家及学校的相关政策实施采购招标,不得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学校统一采购招标;

(五)根据项目需要合理设定符合国家规定的供应商报名条件,不得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六)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人透露设有并要求保密的标底、已获取采购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名称和数量、评审专家名单以及可能影响采购招标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答复投标人询问不得涉及采购招标项目商业秘密;

(七)不得在评审前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八)不得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工作的正常开展;

(九)不得在评审前私下与评审专家进行有碍评审公正性的接触;不得在评审过程中采取向评审专家暗示、授意、指使发表诱导性言论等手段,干扰评审专家客观、公正评标,干预或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十)如实记录采购招标活动相关信息,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与采购招标活动相关的文件、表格、记录、报告、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以及其它有关资料;

(十一)不得将项目申请单位信息泄露给潜在投标人;不得向项目申请单位推荐潜在投标人,不得为潜在投标人出面说情、提供方便;

(十二)保守工作秘密,不得透露评审过程、中标/成交候选人的推荐过程、考察情况以及其他与招标项目有关的保密事项和资料;

(十三)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及时处理、答复供应商的合理有效质疑,不得敷衍、推诿、拖延或不处理;

(十四)自觉接受监督部门监督检察,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

(十五)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监督,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者进行私下接触、串通、接受吃请,不得收受贿赂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二、采购监督人员、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活动应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与校内规章,恪守职业道德,独立履行职责;

(二)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采购招标项目的评审活动,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项目应主动提出回避;

(三)按时参加采购招标评审活动,不得无故缺席、迟到,不得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

(四)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得背离采购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及标准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人,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五)不得违规干预、影响评审的过程和结果,评审中不得发表任何具有倾向性、诱导性的意见,不得对其他专家的评审意见施加任何影响;

(六)保守工作秘密,坚持独立评审,不得在公示结果前泄露评审结果,不得泄露评审过程、涉及投标人的商业秘密以及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其他情况;

(七)不得将与采购招标相关的评审资料带离评审现场;

(八)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监督,不得与参与采购招标活动的供应商或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者私下接触、串通、接受吃请,不得收受贿赂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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