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学院部门零星物资设备采购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5-05-07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方便快捷地为教学科研工作服务,扩大各二级学院、各部门使用单位自主权,提高采购工作效率,根据《普洱市市级政府采购项目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结合学校物资设备采购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物资设备零星采购指的是单位部门经费列支(结余)的单批价值5千元以下的物资设备采购,包括教学、科研设备、后勤设施、行政办公设备、家具等。

第三条 物资设备零星采购不须向学校提出申请,以“谁采购,谁负责”原则,由相关各二级学院、各部门和使用部门负责组织和实施采购。

第四条 单批次高于5千元或非急用物资设备采购,应报于资产管理处汇总,由资产管理处定期组织政府集中采购或学校分散采购。

第五条 采购部门和单位不得采取化整为零手段,故意规避政府集中采购或学校分散采购。

第六条 物资设备零星采购,由申购单位负责人、使用和管理人员共同参与,要认真调研,坚持货比三家的原则,做到物品质优价廉,发现质量问题包退包换,票据规范。

第七条 物资设备采购回校后,由采购使用部门组织验收,到资产管理处办理资产入库和记账手续,再到财务处报账。

第八条 采购单位采购完成后,要填写《普洱学院物资设备零星采购报备表》,明确所采购的物资设备的名称、品牌、型号、单价、技术指标、用途、经费来源等,报资产管理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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