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5-07-10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的固定资产是保障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等工作顺利进行和师生员工工作、学习和生活的物质基础和必备条件。为了加强对我校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固定资产的完整和安全,确保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防止资产流失、损坏、短缺、浪费,促进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结合学校发展趋势及当前实际,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和《普洱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要贯彻国家教育部、财政部提出的“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科学配置,管用结合,物尽其用”的原则,合理配置各类固定资产,做到购置有计划,验收严肃认真,使用保管有专人,变动有手续。既保证需要,又防止浪费,坚决纠正“重购轻管,只用不管”的不良倾向。

第三条  学校的固定资产实行“集中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在校长领导下,由一位副校长分管。计划财务处负责会计总账及固定资产价值的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固定资产采购预算编制、招标采购、验收入账、调拨处置的具体管理,登记全校固定资产实物账、卡片账;各资产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台账、卡片及实物的日常管理。

第四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对固定资产进行宏观管理,使用权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需求和职能要求具体分类、分级“切块”到各固定资产使用部门,由各资产使用部门具体管理使用,并与学校签订资产管理使用责任书。

第五条  各资产使用部门必须确定一位主要领导作为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负责人,设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员,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资产管理员对本部门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负有直接责任。资产管理员要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确保人走账清,防止资产流失。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

第六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 1000 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 1500 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达不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办公家具、图书文献资料等)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低值易耗易碎品、维修时购入不能单独使用的设备附件及附属设备,不论价值大小、使用年限长短,均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七条  固定资产分为六大类

一、房屋及构筑物:指学校拥有占有权和使用权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办公用房,教学、科研、实践用房,库房、宿舍、食堂等用房;构筑物包括道路、运动场、塑像或纪念碑、水塔、围墙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通水、通气、通油管道、通讯、输电线路、电梯、卫生设备等。

二、专用设备:指学校根据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的实际需要购置的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用途的设备。包括通用机械设备、专用机械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电器设备、电子产品及通讯设备、仪器仪表及量具衡器和文体设备等。

三、通用设备:是指学校的通用性设备。包括被服、服装、办公及事务性使用的设备、家具及一般文体设备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是指学校拥有和接受捐赠的供教学、科研或收藏、展览、陈列用的各种工艺品、民族民间艺术品、古物、字画、纪念物品等。

五、图书:是指学校图书馆和下属其他单位阅览室、资料室储藏的,统一管理使用的各类书籍。

六、其他:指不属于上述各类,但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其它资产。

第八条  固定资产的类别,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该固定资产的用途确定,具备多种用途的按其主要用途确定;类别一经确定,所有同类固定资产一律列入已确定的类别。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编号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教育部《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规定实行统一编号,同类资产的编号必需保持一贯性。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计价

第十条  固定资产原值应按不同的来源渠道确定。一般采用实际成本法(历史成本法),即按取得该项资产所发生的实际支出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或调拨价、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等记账。购置车辆按规定支付的购置费、购置附加费及各种办证费合并计价。

二、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以制造或建造过程中所发生的实际支出为计价标准。

三、进口的固定资产按海关完税价格(含包装费、运杂费)入账。

四、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按协议书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支出入账。

五、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捐赠者所提供的有关凭据记账,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原值。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记账。

七、己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记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重新调整。

八、调出、变更和报废的固定资产,按账面原价注销。

九、进行固定资产大修理所发生的费用,不应改变固定资产账面原值。

第十一条  己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其价值:一、发现原记固定资产价值有误导致的会计差错;二、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三、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四、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五、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增添、验收和入账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增添主要指通过购置、建造、改良、受赠、调拨、划转等活动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价值的变动。不论以何种渠道添置的固定资产,其所有权均属学校,必须纳入学校的统一管理。固定资产的增添要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充分考虑学校的发展和财力,杜绝资产闲置和重复购置的情况出现,力争做到优质低价,合理布局,统筹安排,突出重点。

第十三条  增添属于基本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含基本建设设备安装部分的固定资产),由基建处按基本建设计划的审批程序办理,竣工验收后,将经过审计确认的工程决算交国有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第十四条  增添不属于基建范围的固定资产,无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如何,由资产使用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填报固定资产购置计划、申请或立项报告(凡购买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应通过教务处、科研处签署建议),经国有资产管理处评估论证审核,按学校经费审批权限上报审批后,根据年度经费进行综合平衡安排购置。属于财政拨款专项资金采购仪器设备的,按购置计划报政府采购办按政府采购规定进行采购。

第十五条  学校的仪器设备采购必须实行集中招标采购。经政府采购办批准学校自行采购的仪器设备或院内零星采购的仪器设备,由学校仪器设备招标采购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增添的固定资产,应由各使用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管理处、监审处、计划财务处共同实施验收。固定资产的验收原则上不能由同一人采购和验收。如验收不合格应及时向领导汇报,查明原因,研究处理。

第十七条  增添的固定资产符合下列条件为合格: 1. 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与计划 (中标文件、合同协议 ) 相符;2. 外观完整,内部完好,零配件齐全,技术资料 ( 使用说明书、合格证、使用维修手册、质量保证书、建筑施工图纸等 ) 齐全。3. 有条件的应进行开机试验使用。4. 技术性较高的固定资产,要组织专门人员进行验收。

第十八条  增添的固定资产 ( 包括外单位赞助、赠送的 ) 必须报经验收,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单,坚持先验收后报账的原则。对未完工、分期购建的固定资产,必须在付清尾款时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单。

第十九条  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单必须按所列项目认真填写。验收人、领用人、管理人、采购人四项必须由有关人员亲自签名,以分清责任。有型号、规格和附件等信息的应按实填列。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验收单”一式三联,报账时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员填写,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签名盖章后,第一联随发票一并交计划财务处会计科报账,第二联交国有资产管理处作实物账,并据以登记明细账和固定资产卡;第三联交使用部门登记台帐、随物存查。

第二十一条  接受捐赠、调拨或划转固定资产,应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办理接受和交接,并根据交接单、发票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验收单,办理有关入库、财务报销、使用单位领用手续。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使用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当有利于充分发挥固定资产效益,保证教学、科研和行政工作的正常开展;有利于维护公共财产的安全完整;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务必做到“坚持制度,责任到人”。

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要认真履行《普洱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第三章第七条规定的相关职责。负责建立健全全校固定资产实物账和卡片账,并在资产管理卡片账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网络系统;定期与计划财务处的固定资产账进行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负责协调、指导各使用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资产管理员负责本部门所有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对十万元以上的贵重仪器设备逐台建立技术档案,包括设备原始技术资料,使用记录及维修保养记录。做好所有固定资产实物、卡片账、验收单管理。如因工作调动,必须办理物、帐、验收单交接手续,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二十五条  各类技术设备和仪器应集中分类、统一保管,需用时领用,用毕归还。贵重设备仪器不宜采用分散管理的方式,更不得交由个人自行保管。使用部门资产管理人员要按规定认真办理资产领用、借用手续和调拨、报废、报损处置申请,认真保管、维护所管理的固定资产,随时对本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做到卡物相符。

第二十六条  建立账、卡管理制度。

一、对每项固定资产都必须建立固定资产卡片,一式两张,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填写并保管,使用部门领用时,将其中一张交由使用部门保管,交回固定资产时同时将其卡片交回。

二、固定资产经批准报废、调出时,将两张卡片同时注销。

三、国有资产管理处按固定资产类别设置明细科目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明细账, 实行综合管理和监督。

四、使用部门必须设置固定资产台账,以反映固定资产的购入、发出、余存数量和金额;同时还应设立使用部门的领用登记薄,以掌握固定资产的分布和使用的详细情况。

第二十七条  建立技术管理制度。使用部门要对本部门的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检查、检验、检修,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工作,使之经常保持完好可用状态;对技术性较高的仪器设备,应制定操作规程、使用、维护、保养和交接班制度,设置和填写运行记录 ( 即管理台账 ) 。

第二十八条  建立清查盘点制度。使用部门每年进行一次自查盘点,保证实物与卡相符;国有资产管理处在每年对各部门以轮流抽检的方式进行清查,发现余缺、损毁,及时做出记录,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办理报批手续,进行账务调整。

第二十九条  建立领用(内部借用)归还制度。各资产使用部门对因工作需要配备给教职工个人使用或院内部门间借用的固定资产,应认真办理领用(内部借用)和归还手续,并监督使用人爱护所使用固定资产。固定资产保管部门应负责及时催还领用(内部借用)的资产。领用人因调出、离退休、出国等发生岗位变动时,必须归还所领用(内部借用)的资产,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方能离校。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的出租、出借,须有书面请示,经使用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人审查同意,并报经领导批准后,由使用部门与借(租)用单位签定协议,并向学校交纳租借费用,到期及时收回,遗失损坏由借出部门负责追溯赔偿。校办产业及其他经营单位不得无偿占有、使用学校的固定资产,已占有和使用的,必须完善手续,明确产权关系,与学校签订使用协议,并按规定交纳一定的资产占用费。

第三十一条  使用部门因工作任务变化等情况引起的闲置多余固定资产,应及时交回国有资产管理处,不得积压,以便调剂使用或调拨,使用部门无权自行调拨给其他部门使用。

第三十二条  未使用、不需用和封存的固定资产,由原使用部门负责保管,国有资产管理处和使用保管部门分别建立登记簿。

第三十三条  盘盈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清理,补填固定资产验收单入账。不得化大公为小公,挪作他用。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应按规定进行大修。大修计划由使用部门提出,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报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五条  建立固定资产使用效益的考核指标,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定期分析各类资产的结构、比重的变化,评价学校固定资产配置使用情况。

第三十六条  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奖励制度,在固定资产申请购置、使用管理、维护维修、技术改造、报废等工作中,严格执行制度、提高使用效率、增收节支等做出成绩的部门或个人,学校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奖惩制度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建立责任追究问责制度,对于违规、管理不善、不负责任造成仪器设备或资产损坏、丢失、闲置浪费的人员,依据《普洱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十章相关规定对当事人及部门负责人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第三十八条  监审处应依法对固定资产增加、减少、使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报损、报废、调拨和审批权限

第三十九条  申请报损、报废、调拨(含捐赠)和变卖固定资产,资产使用保管部门必须提出书面请示,详细说明情况和原因,并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鉴定,按审批权限报批,经批准后才能处置并销账。

第四十条  固定资产确已丧失效能的,按报废处理;由于人为的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毁损的,按报损处理。确需报废、报损的资产,由申报部门拟出清单,填写“普洱学院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一式两联,“普洱学院固定资产报废鉴定表”一式四联,按规定进行鉴定和报批,核销各种账卡。

第四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报损、报废处理,必须由使用部门领导牵头,组织学校技术鉴定专家小组,逐项审查鉴定并提出技术鉴定处理后,在监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的共同监督核实下,按程序报批处理,不得擅自处理。

第四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报损、盘盈、盘亏的审批权限(上级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1、单位资产价值在10万元以下或批量价值在5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以及家具、图书类的资产处置,由学校自行审批处理,并报教育厅备案;

2、单位资产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20万元以下或批量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处置,由学校报教育厅审批处理,并报财政厅备案;

3、单位资产价值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或批量价值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仪器设备处置,由学校上报教育厅审核后,报省级财政厅审批后处理;

4、交通运输设备的处置,由学校上报教育厅审核后,报省级财政厅审批;

5、经批准后的固定资产的盘亏报废、报损的资产损失, 按账面原值冲销账务。固定资产的残值、变价收入,列入更新改造基金,由学校统管,国有资产管理处使用,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固定资产的清理费用(含国资处资产清理业务费用),在更新改造基金中开支。

第四十三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内部调拨,经调出、调入双方协商写出书面报告,领导批准后,办理移交手续,验收无误填写“固定资产调拨单”一式三联,由有关领导签字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据以作账。

第四十四条  因工作需要对外捐赠固定资产的,应当经上级部门审核批准,按捐赠资产的规定程序办理完善捐赠手续;捐赠只能限于公益性捐赠和救济性捐赠。未经申报和审批,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捐赠处置固定资产。

第四十五条  固定资产发生损坏、丢失,应填写“普洱学院固定资产丢失损坏赔偿通知单”一式四联,由当事人写出损坏、丢失报告,由管理使用部门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报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对金额较大的还应逐级上报审批。

第四十六条  以固定资产进行投资的,必须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程序办理申报审批手续。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资产评估,评估工作委托专门的具有省级财政厅授予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国有资产管理处依据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价值报告,办理资产转移手续和对外投资的入账手续。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具体执行实施中的问题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发之日起实行。

关闭 打印责任编辑:yy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