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市级政府采购项目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规则

发布时间:2013-06-20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普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普洱市市级政府采购项目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

普财采(2011)12号

市级各部、委、办、局,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普洱市市级政府采购项目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规则(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财政局联系电话:0879-2165930

附件:普洱市市级政府采购项目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规则(试行)

普洱市财政局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普洱市市级政府采购项目

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规则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财政部 监察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3119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普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是经普洱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为公共资源交易提供场所、信息、咨询等服务的专业机构,在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共资源交易的相关规则,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

第三条 在交易中心进行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规则的规定,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扰乱交易中心的正常秩序,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 进入交易中心的政府采购范围为: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普洱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公开招标限额》规定的,市级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和公开招标限额以上的市级政府采购项目。

第六条 进入交易中心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以下简称集采机构)首次进场交易须提供政府集中采购职能批复(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供原件查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首次进场交易须提供以下材料: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确认证书》等(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供原件查验)在交易中心进行备案。

经备案的集采机构和代理机构申请进场交易时,向交易中心领取和填报《政府采购项目进场申请表》,以及提供经市财政局批准的《普洱市级政府采购实施计划表》(复印件加盖公章并提供原件查验)、《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复印件加盖公章并提供原件查验)、集采机构、代理机构经办人身份证等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并提供原件查验)及《代理机构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集采机构不需要提供),进行政府采购项目进场申请登记。同时预订资格预审、开标、评标或谈判场地。

交易中心接受申请后,指定一名工作人员对该采购项目交易全程进行跟踪服务,并向集采机构或代理机构发放《项目跟踪服务卡》(卡上印有指定工作人员姓名、联系方式)。

依据集采机构及代理机构的场地申请,项目跟踪服务人员安排确定场地并将《场地预定申请回执》回复集采机构或代理机构。

(二)集采机构及代理机构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发布《政府采购公告(公示)》时,应在交易中心网站同时发布。

(三)集采机构和代理机构填写《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专家抽取申请》向市财政局申请抽取评审专家,预约后采购人、集采机构或代理机构到指定地点,在纪检监察部门(或采购单位的纪检监察人员)和市财政局工作人员共同监督下,从市财政局依法管理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里随机抽取,抽取结果,由采购单位的纪检监察人员密封保管,评标时,再当众拆开。若遇行业和产品特殊,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不能满足需求时,按财政部、监察部联发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办理。

(四)集采机构及代理机构向市财政局函告政府采购项目开标、评审等日程安排事项,市财政局实施现场监督。

(五)集采机构及代理机构在采购文件规定的地点和截止时间内接受投标和报价文件,开标在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并组织评审委员会依据采购文件确定的评审、谈判方法进行评审、谈判。交易中心提供场地和跟踪服务。

(六)中标人确认后,集采机构及代理机构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发布《政府采购中标/成交公告(公示)》时,应在交易中心网站同时发布。

(七)交易中心向集采机构和代理机构发出《场租交费通知书》;集采机构及代理机构持《场租交费通知书》到交易中心交纳场租费。

(八)集采机构及代理机构在公示期满7个工作日内,持场租交费凭证到交易中心领取《进场交易证明》。

第七条 未按本规则进入交易中心交易和抽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政府采购项目,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无效,并依法对采购人、集采机构、代理机构进行处理。

第八条 本规则由普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级政府采购项目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流程图

范围:《普洱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公开招标限额》规定,市级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和公开招标限额以上的市级政府采购项目。

集采机构和代理机构首次进场提供相关资料备案

政府采购项目进场申请(提供相关材料),预订资格预审、开标、评标或谈判场地

交易中心指定人员跟踪服务,确定场地回复《场地预定申请回执》

在指定媒体和交易中心网站同时发布公告

集采和代理机构向财政局申请抽取评审专家

函告市财政局日程安排,市财政局实施现场监督

在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评审、谈判

在指定的媒体和交易中心网站同时发布中标/成交公告

公示期满7个工作日内向交易中心交纳场租费并领取交易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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