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市级政府采购项目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4-10-15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和《普洱市政府采购实施暂行办法》,为了规范和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完善政府采购项目立项、审批和备案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一、采购人在开展政府采购工作中应当实行内部统一管理,建立和完善内部监管制约机制。主管部门、单位的财务管理机构或专门机构具体负责本部门、单位政府采购的执行性管理,指定专人为采购业务联络员,具体办理政府采购事宜。

二、采购人应当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同时,全面、完整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避免化整为零,临时采购。并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制定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三、各采购人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于每月10日前报财政部门审核。采购人应增强采购的计划性,每月按规定的时间办理申报,不得在一个月内多次重复申报采购计划,除特殊情况外,财政部门不予受理。财政部门5个工作日内对各采购人上报的采购计划进行审核立项,按下列情况审定政府采购项目具体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指市政府办公室定期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中确定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属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0.5万元以上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项目,纳入政府集中采购范围,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在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范围的项目,经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核后,按照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相关程序办理。不在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范围内的,经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核采购方式后,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

(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部门集中采购目录指市政府办公室定期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中确定的“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1、属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0.5万元或限额标准以上至10万元以下项目,可由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核采购方式后,由部门、单位组织采购。

2、属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单项或批量采购1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的项目,采购计划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单位具备下列条件的,可按批准的方案组织实施;主管部门、单位不具备下述条件的,必须委托资质符合要求的中介机构或市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

主管部门、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是: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有负责办理部门集中采购事宜的专门机构;

3)具有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能力,有与采购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采购和管理人员;

4)有经过财政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培训的采购人员;

5)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3、属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单项或批量采购在100万元以上项目,采购计划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批后,必须委托资质符合要求的中介机构或市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

(三)分散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单项或批量采购0.5万元以下或限额标准以下,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实行分散采购。其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单项或批量采购0.5万元以下分散采购项目,采购人可直接采购后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分散采购项目,采购计划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批后,采购人可按批准的方案组织实施。

(四)属突发事件急需或有特殊要求的专用设备、物资,经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复后,可以不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五)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后实行分散采购。

(六)中央各部委及省级各厅局统一招标确定的采购项目,一律按相关文件规定办理。

四、采购人按照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复的采购计划执行采购后,须填报政府采购项目实施情况表,并将采购合同、协议副本一并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五、采购人应当加强政府采购基础管理工作,建立采购档案管理制度。完整保存采购预算、采购计划、与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协议、相应方式的采购文件、评标报告与确认书,中标通知与采购合同、发票复印件(原件财务入帐)、项目验收报告、政府采购项目实施情况表等各环节采购文档。并进行分项目管理。

六、财政部门内部审批权限划分:

(一)市级公开招标限额以下政府采购项目,市财政局采购管理科可依照本规定直接审定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

(二)市级公开招标限额以上政府采购项目,由市财政局采购管理科提出审批意见报局分管领导审定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

七、原普洱市财政局发的文件与本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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